【共有人怠為通知他共有人行使 #優先承買權 ,應如何救濟?】
📌 小華與哥哥及姊姊分別居住在高雄與台北,三人在台北市共有一塊 #土地 ,持分各是三分之一,某天哥哥及姊姊在未通知小華的情況下,擅自將土地出售給第三人,後續辦妥 #所有權移轉登記 。
雖然哥哥跟姊姊事後有把 #買賣價金 按持分比例分給小華,但小華認為出售給買家的金額過低,且哥哥跟姊姊未通知小華行使優先承買權,小華是否有救濟的管道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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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土地法第34條之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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